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近年来,随着彩礼数额的持续走高,涉彩礼问题也时常引发社会热议。

  当彩礼纠纷发生时,哪些可以认定为彩礼呢?已经给付的彩礼可以返还多少呢?南都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梳理了近两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129宗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发现,其中有74宗案件的原告获得一半及以上的彩礼返还,占比57.63%。此外,恋爱期间发的“520”“1314”等具有表达情感意义的红包、赠送的节日礼物等一般不属于彩礼,分手时无需返还。

  超四成案件彩礼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

  本次梳理的129宗婚约财产纠纷来自29个省级行政区,主要为各地法院最新上传的部分文书。经分析,其中有104宗案件为原告胜诉,占比80.62%。此外有25宗案件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要求返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双方已私下对彩礼退还一事达成一致且被告已经履行等原因败诉。

  在涉案彩礼价值方面,本次梳理的案件中经法院认定为属于彩礼的案件共有112宗,涉案彩礼价值在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其中有48宗案件涉案彩礼价值达10万元及以上,占比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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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院判决情况来看,原告胜诉的104宗案件中约七成原告可以获得一半及以上的彩礼返还,其中仅21宗原告胜诉的案件中可返还全部彩礼,占比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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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九成案件当事人尚未登记结婚

  从婚恋关系进展情况进行划分,本次梳理的案件中包含男女双方曾经是情侣、已完成订婚仪式、已办酒席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已离婚等不同的类型,其中约九成案件当事人尚未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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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有39宗案件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发生在解除恋爱关系后,占比30.23%。原、被告发生争议的涉案财产主要有双方为表达情感、缔结联姻等进行的转账。

  有46宗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已举办了婚礼但未登记结婚,占比35.66%。南都记者留意到,其中约一半的案件纠纷发生时距离他们举办婚礼的时间还不足1年,个别案件从举办婚礼到分居的时间甚至还不满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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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有2宗案件男女双方为夫妻关系。其中一宗案件为夫妻婚后因家庭生活需要请求丈母娘返还10万元彩礼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另一宗案件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仍处于审理阶段,法院因为原告并未提供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以彩礼名义进行的转账可有条件返还

  从法院审理的情况来看,一般能被认定为彩礼的类型有恋爱中以彩礼名义进行的转账,订婚、结婚中给付的彩礼款,耳环、戒指、项链、手镯等“三金”“四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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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恋爱期间为日常生活支出的开销,为表达情感进行的红包、转账,赠送的非彩礼性质的礼物一般不属于彩礼,在分手后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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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实际案件审判情况来看,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及用途、当事人的过错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为进一步规范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12月11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强调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案例1】

  恋爱期间赠送的首饰分手后要求返还

  法院因原告未能证明是彩礼驳回请求

  原告蔡某与被告梁某于2020年8月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2020年12月-2021年3月期间,蔡某先后共花费了5万余元为梁某购买金手链、金手镯、金元宝。蔡某在双方分手后因礼物返还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请求判令梁某返还彩礼合计55969.2元,主张返还钱款,不要物品。梁某向法院提交了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表示金手链、金手镯、金元宝分别是蔡某为其购买的圣诞礼物、情人节礼物及生日礼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蔡某主张上述物品为彩礼,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梁某提交的双方聊天记录亦可以证明上述物品是恋爱期间蔡某赠送给她的礼物。故蔡某要求梁某返还购买上述物品的价款55969.2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定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举行婚礼2个月后因矛盾解除婚约

  法院判决被告需返还约八成彩礼

  被告辛某2、卢某系辛某1父母,原告门某与被告辛某1经媒人介绍相识,按照风俗原告给付三被告彩礼214600元(包括大礼188000元,见面礼10000元、端茶钱10000元,礼品折现金6600元),2023年5月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辛某1给原告转款6290元,原、被告于2023年7月底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双方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原告门某与被告辛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约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门某1基于婚约给付被告方的彩礼款共计214600元,扣除被告辛某1共同生活期间支付给原告的6290元应为208310元。此外原告提及的媒人介绍费及磕头礼均不属于彩礼。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73310元。

  【案例3】

  婚后共同生活9个多月后开始分居

  离婚后法院判定返还八成以上彩礼

  原告赵某1、李某系夫妻,原告赵某2系他们之子;被告胡某2、牛某亦系夫妻,被告胡某1系他们之女,赵某2与胡某1于2021年2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赵某2于2021年4月给付胡某1价值3500元的金项链1条。同年9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双方商定彩礼98000元。赵某1、赵某2按照习俗分两次把彩礼款给付胡某2,并给付胡某1衣服款20000元、价值9900元的首饰以及化妆品、衣服、皮鞋等,给付三被告见面红包款2600元。同年12月,赵某2与胡某1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22年3月,赵某2与胡某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底,胡某1自行回娘家居住。2023年3月,法院判决准予赵某2、胡某1离婚,因此三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及三金、衣服款合计136629元。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借胡某1与原告赵某2建立婚姻关系之机,收取的原告给付的彩礼属于婚约财产性质,且收取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三被告在胡某1订婚、结婚期间收取彩礼98000元、衣服款20000元以及价值9900元的首饰依法均应认定为彩礼。胡某1、赵某2虽已依法登记并同居生活后离婚,但三被告收取的彩礼总额高达离婚时甘肃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2倍之巨,确已给原告造成生活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返还情形。对于赵某2订婚前给付的金项链以及订婚时给付的红包、化妆品和衣服,因价值较小,且具有赠与性质,法院不认定为彩礼。结合双方同居的时长,法院最终判定三被告返还三原告彩礼107900元。